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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6日 11:39】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的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经济签证是指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核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就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工作内容所作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认证明。

第四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招标答疑、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等)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杜绝采用其他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五条  施工现场经济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程序。本规定以外任何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六条   施工现场经济签证格式(详见附表)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单施工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

5、签证涉及工程量的概算。若为变更,需列出原工程量投标预算或合同预算;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二人以上签字,加盖项目部章;

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

10、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监理部章;

11、甲方代表、相关主管责任人意见及签字,加盖基建处章。

12、跟踪结算审核单位意见;

13、跟踪结算审核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第七条   可以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的范围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

2、预算定额中未包括,但按规定允许计入结算的相关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产生的相关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而造成的费用增加。

8、经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结算审计单位共同认定为需要办理签证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不予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的范围

1、属于施工方因素造成费用增加的事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为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除施工方外其他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同时建设方保留追回损失的权利;

7、虚报工作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单位责任而造成的费用增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签证权限的有关规定:单项变更估算造价5000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签认;5000元至50000元的,经甲方代表、甲方见证人代表向处领导汇报后,由处领导签认;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必须报院务会审批后,方可办理签证手续;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证,必须报院党委会审批后,方可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条   估算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变更签证,施工单位须在完成变更工作后于7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报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递交结算审计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并追究监理及甲方代表的相应责任。监理、甲方代表不许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处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估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必须先办理签证,后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签证一般要附有影像资料,由施工单位组织采集。

 第十三条  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十四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甲方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五条  甲方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和处领导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十七条   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补签。

    第十八条    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九条   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甲方代表因专业方向等因素无法办理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应由甲方代表提出,由基建处相关处室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

第二十一条    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算审计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结算审计单位,建设单位。既没有委托监理,也没委托跟踪审计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甲方代表办理完毕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并送达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其余二份返回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学校审计处。结算审计结束后,学校审计处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返回基建处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送社会结算审计机构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经学校审计处复核后同其它报审资料一并报送社会结算审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所有报审资料由社会结算审计机构全部返回基建处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部零星维修及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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