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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廉政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9日 13:19】

        为保证基建处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杜绝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抵制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质,基建处工作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在正常的业务交往中,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参加施工单位(供应商)邀请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不得接受施工单位邀请出国、出境旅游。


    5、对自己分工负责的工程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向施工单位(供应商)介绍亲属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6、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签定廉政协议。

上一条:基建处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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